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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章 提醒(第3页)

但王巨用意不仅如此,而是青苗法与免役法。

执行青苗法前,一是高利贷的残忍,以及各个地主借助高利贷兼并土地,不仅兼并贫困百姓的土地,这个债还没有还清呢,因此一家老小全部做人质,扣在各个地主名下,成了他们的奴隶。地有了,人也有了。

其次还有常平仓,国家设置常平仓,就是丰年储存,荒年平压粮价,救济百姓。但实际常平仓因为胥吏贪墨,亏空严重。丰年时想换新出陈,因为粮商的压价,又造成更严重的空亏。荒年则因为储粮少,起不到打压囤积居奇的作用,就是这点可怜的储粮,还因为胥吏贪墨,要么搀着灰沙卖给百姓,要么因为州仓离各县远,百姓购买不便。

因此王安石用常平仓与青苗贷挂钩,推出青苗法。

然后用价值一千多万贯的常平仓储粮与转运司联合,或直接贷粮,或与转运司兑换成钱帛放贷。粮价以前十年中的丰收之年的均价做贷价。一年贷两次,正月三十,五月三十,正月三十也就是秋税结束之时,正好有的百姓手中缺粮,春荒到来,因此随着交纳秋税时,一道贷这个青苗贷,以备春荒,五月三十还贷。不过夏收占的比例不大,交还夏税与青苗贷后,恐部分百姓又要面临夏荒,因此又有夏贷,五月三十正是交纳夏税之时,又可以随着夏税一道贷青苗贷,到十月偿还。

因此弄不好,它非是二分利,而是四分利!

还有一个例子,自从推广青苗法后,国家每年拿出的钱粮是一千五百万贯到两千万贯之间,但没有超出两千万贯。然而盈利却是三百万贯到四百万贯以上。

正好是两分利。

然而一些死账呢?还有官员胥吏的贪污呢?

实际名为二分利,摊派到百姓头上,可能就是三分利!

按户等摊派,一等户十五贯,二等户是十贯,三等户是五贯,四等户是一贯五百,五等户是一贯。

试问三等户以上者,需要这个青苗贷救急吗?要命的是四等户以下想贷还需要里正耆户长担保,不然还不贷给你。而且有的州县因为摊派的数字大,青苗贷没有放完,那么还得要重新摊派,也就是比这个数字摊派得更多。

摊派乃是朝廷旨意,到了地方上执行则更乱,比如贷粮,常平仓贷给百姓的是陈粮,然而官员则是按照以前的新粮估价,比如宿州贷绿豆,每斗上等为七十五文钱,次等是七十二文钱,但到新粮上来之时,陈粮价猛跌,这逼得百姓只好用新粮还贷,实际等于无形中让百姓收入减少。

所以司马光等人上书弹劾,不过司马光也在胡说八道,说什么陕西以陈米一斗七十文放贷,再让百姓以新好小麦每斗四十文还贷,朝廷获利近两倍。

麦价能与米价相同吗?

又有一些人在民间谣传,说是陕西官员为了放贷,命娼ji坐在肆间置酒引诱大家主动借贷。这岂不是瞎扯吗?

对青苗法,王巨本身不想发表什么想法,王安石变法,一是去除国家弊政,二是改善困窘的财政,然而那个黑窟窿未填上去,不敛财怎么办?

况且是均摊着敛财,一等户就打算贷二十贯,他们不用贷两次,一年不过多征了四贯钱,不会死人的……

某些方面也确实打压了一部分的高利贷,以及高利贷引发的兼并问题,但绝对不能夸大它的作用。敛财才是主要的。

因此王巨借助这个案件,在隐晦地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这些豪强们确实是无法无天,借契未到期,说明祖阳并没有违约,就敢将祖阳的妻女强行掳回家并奸yin之。

这个问题很严重了,诸位,你们也别当看不到。

第二个问题就是这个利息,虽然民间常出现吓人的百分之百到百分之三百的高利贷,不过如是合理的投资,那怕是二分利,也有许多人愿意放出来。但青苗法的利息呢,名义是二分,实际是四分!

朝廷同不同意处死姚克明不重要,重要的是这背后引起的反思。

这也是没办法,王巨认为下来了,不会呆在漩涡里了,实际不是,自己治理庆州,青苗法能逃得过去吗?马上还有更头痛的免役法,那个摊派更多……

写完了这个奏折,王巨吩咐快马送到京城。

不过他随后在屋子里走了几步,觉得自己有点儿对牛弹琴了。自己说了,就管用了吗?

就象后来的TG,都软到那份上,但外界有几个国家认可了?相反的不顾事实,继续妖魔化。想到这里,他心中叹息一声,想到,还是单干吧。R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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