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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余副院长之见(第1页)

清晨,华艺小区,一位老头握着手推车式的手杖,旁边冠兰和她妈妈叫着:“坚持,一步,两步,三步,……。”

老头不用问,是冠兰的爸爸。这是冠兰的爸爸得了脑埂塞留下的后遗症,母女俩在帮做康复运动。

一天夜里,冠兰老爸起来小解,感觉眼前发黑,视物模糊,自身旋转,站立不稳,还恶心呕吐、出冷汗、手抖面白。第二天一大早,冠兰接到老妈的电话,火速赶回。然后分别打电话余副院长和本院夏副主任。

她老爸被救护车载到县A医院。

神经内科的医生及科室主任还有分管的副院长来了。

初步诊断眩晕症,冠兰松了一口气,也没打电话叫弟妹速回。

夏副主任忙上忙下。

三天之后,她老爸仍然起不床,病症如故。冠兰焦灼,担惊受怕。打电话给弟妹要他们速回,并告诉了老公亮大夫。

亮大夫赶回,隔行如隔山,亮大夫尽管在治疗白血病方

面是一只鼎,但在对这种神经内科的病却知之不多,听完医生的介绍,他既不敢反对,又不敢赞成,只能是抱着冠兰安慰。

冠兰以泪洗面。

亮大夫打电话请上海自己医院这方面要好的专家来水清帮他丈老头诊治,不巧,一个去外国进修去了,一个离开上海,在外省巡诊。

亮大夫只好电话问诊,讲了他丈老头的病情,并传给了诊断书,远在外国和外地的专家都认为很有可能是脑埂塞,应按脑埂塞给药下针。

县医院的医生也参考了上海专家的意见,再一次会诊,并再一次做CT检查。亮大夫建议做核磁共振检查,可院里有这先进的设备,却没有操作的人,有人在外地进修还未回。

最后确诊还是眩晕症。余副院长也来宽慰冠兰,不要紧的这种病我们院里也治好不少。冠兰想想自己久治不愈的老咳都叫余副院长找到病根,听她的话没错。

可是又是两天过去了,她老爸的病仍不好转。这一下慌了冠兰。亮大夫果断的提出,转诊到省城A医院去,我有大学医学院的同学在那里上班。

冠兰一句话,医院不仅立马办了转院手续而且免费派救护车送行。这边亮大夫联系好的同学早已作了安排。冠兰的老爸一到省城A医院,专家立即问诊,初步诊断与上海的专家意见一样,脑埂塞,旋即做CT检查。专家看了看CT片,说:“可以确诊是脑埂塞,此病危险,早两天来都不至于这样严重。现在下针,能挽救回生命。但以后,站不稳,走不稳,要拿个三个脚的手仗才能走路。”

冠兰听了泪如雨下,到了这个份上,救命要紧,怎么办嗄。

冠兰老爸的病是好了,但走路正如省城的医生所说,拿着个三脚手仗,摇摇晃晃。

这种事,谁之过?

是服务态度吗?不是。听说冠兰老爸得了病,县A医院呼呼的来了一大帮人,院里派出了与之相关的最好医生诊治,书记、余副院长每天必来看望,甚至多项免费,给出了单人病房享受,收费却是多人病床的标准。

是医疗事故吗?很难确定。首先县医院的医生是不会出证的,县里医疗事故鉴定中心也不会受理的。尽管省城的专家说是说耽误了治病的时间,但是真的要他出示证明,他会吗?这就是余副院长说的:“在医学的王国里,由师傅来鉴定徒弟是否有过错,面对的关乎重大的赔偿与追究法律责任,怎么可能会出书证明徒弟的所为属于医疗事故呢?”

现在假设这位省城的专家出于良心,他愿出证,但是这种证明又有力度吗?

是否是医疗事故,要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

而司法医学鉴定单位鉴定是否医疗事故,前提是要有医疗事故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而法院受理的前提必须要有司法医学鉴定单位的鉴定。

认定医疗事故,走司法诉求之路,举步维艰。

通过自己的切肤之痛,望着老爸的摇摇欲坠的躯体,冠兰再一次坚定了她对医改的思考与探讨。

冠兰带老爸来医院康复续诊,老爸回去后,她未回,而是坐在余副院长的办公室里,直截了当的问:“余院长你在医院工作,对医改有什么高招?怎样改,来点干货。”

“好,我直说。第一,从公立医院来讲,要加大投入,建立保障机制。

为什么要保障,先讲讲我院的情况,你就知道个所以然。像我们县A医院人头经费财政拨款是按原定的编制,到位款占全院总人数的50%,也就是说编制外50%的人不享受财政拨款。

这不是什么秘密,也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是个普遍现象,不信你问问,医生,患者,官员个个都知道。当然各地的财政收入不一要,拨款人头费高低不一。

由于我们人头经费财政拨款短缺问题,你说我作为一个主持工作的院长要不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怎样解决部分职工工资福利的问题上?我不谋银子怎么办呢!”

冠兰知道这是个主要问题,不然官方不会公开讲,一定要切实加大公立医院的投入保障问题,不仅人头经费,还有别的硬件建设也需财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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