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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庭审风纪(第2页)

这里我们只是略表月月红的代理词,诉称:

“一、被告违约

第一是约定延期交付工程。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的冷冻仓库,办公大楼,宿舍,食堂、围墙,道路等设计图纸中的所有其他工程。工程总价为2000万元,建设工期为200天(从签字之日起,含桩基础。)逾期交工,每天按造价万分之五罚款,被告在工程完工后应用时向原告支付所有的合格的过程技术资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可是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超期,并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骗取了验收手续,自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到被告全部竣工,被告迟缓交付100天。对于被告工期延期行为,东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东民一终字××民事判决也予以认定,该判决书生效。

第二是承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因被告骗取竣工手续,相关人员未到现场验收,导致原告未发现被告承建的工程存在严重问题,经原告使用发现冷冻房屋屋面漏水、房屋墙体开裂,墙围墙体开裂,厂区砼道路开裂,办公楼顶渗水。不但如此,原告发现被告未按图纸施工将仓库大门更改,内门更改,致使冷冻密封不够。原告曾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被告方和其施工负责人,要求尽快进行维修加固。但被告方的施工负责人以种种借口拖延,拒绝履行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维修责任。后市房屋管理职能部门在20××年终例行检查中,也发现了本案所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鉴定,确认被告施工的工程为危房,并下达了《危险房屋通知书》,相关的部门也下达了质量检测报告,要求停止使用,并要求维修,加固。为此,原告只得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和按图纸继续施工。

第三是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原告发现被告施工的工程与原设计不相符,为此,在本案提起诉讼前,原告向设计单位调取了本案所涉工程全部设计图纸,并行委托水清县主心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进行核对,经与设计图纸核对,发现被告在冷冻库房、配电房,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工程中,未经原告许可减少工程量达70万元。水清县主心建筑工程公司为此出具了《宝水商贸有限公司减少工程预(结)算书》和说明,原告在举证期间依法及时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

二、被告应承担违约以下责任:

1,根据20××年3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协议约定:被告延期每天按造价万分之五罚款,按工程总价格2000万的万分之五计算,被告实际工期300,延期100天,因此被告承担罚款数为20000000×0。0005×100=1000000万元。2、鉴于被告在本案庭审结束前未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明维修加固的工程造价申请造价鉴定,因此,被告应承担工程重建、维修、加固费用320万元。3、由于被告关于减少工程量的辩解不能成立,而被告已通过诉讼主张了协议约定工程的工程款并已执行,因此,应向原告支付减少工程量的工程款70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诉请。”

同样,杨中的向法庭递交的答辩状言简意赅。在法庭宣读着代理词也是滔滔不绝,证据也是一串串。

同样,这里也有必要略表杨中的代理词,不然不是法庭审理,辩称:

“一,被告超出工期竣工是因为原告未依约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原告增加工程、变更设计报导致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首先,没有违约。依据20××年3月18日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第1条约定,工程建设《协议》对建设工期有约定,而对交付建筑期限没有约定,更无法律规定,应驳回请诉请;其次,原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被告方于20××年3月20日动工,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原告方并未按《协议》第5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依第8条约定工期顺延;第三,原告在被告施工期间增加了制冷台,配电房,办公楼,宿舍,食堂,厂大门,普通围墙、铁艺围墙,厂区砼道路及室外排水道路,室外给水管道消防栓等大量工程以及变更设计,均导致增加施工工期,被告不对此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二、原告方拒不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先给义务,被告有权拒绝维修房屋保修义务,其主张的工程重建、维修、加固损失由其自己承担。根据省高院(20××)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原告方应在20××年12月31日支付被告工程款480万元,但至今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原告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被告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三、被告方完全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原告方认为没有按图纸施工没有事实依据。20××年3月,施工的工程经原告在内的五家责任主体竣工验取合格并交付使用,直至今日起诉称未按图纸施工,期间从未提出相关要求,该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竣工验取报告上签章表明被告施工的工程已被原告确认合格,原告以此提出诉请,显然自我矛盾。

综上,原告方在省高院判决书下达后,市中院强制执行情况下,想以诉讼方式达到坐享其成的目的,应有基本的事实。编造谎言,滥用诉权当然得不到法律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从文学的角度解读这些法律对辩,枯燥无味,味如嚼蜡。

用朱军的话说,不是陈堂对质,他才懒得听呢。但他没办法,他是主审法官必须听,而且必须认真的听。

一般来讲文学作家如果没有生活是写不出来上面带有专业知识庭审内容的。但文学作品里有时又要法律方面的素材,交揉在一起更能增加文学的活力与魅力。

这种民商事的双方律师法庭辩论,不像刑事法庭辩论,公诉人与被告人的委托律师那么激烈,也不像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为争财产为争子女抚养权,生死你活的争吵。而是温和的对垒,波不惊澜,但平静的对辩中,暗涌着诡谲的漩涡。

熊庭长在对辩中,应诉方红叶公司的辩护律师杨中快说完了才出现。而在当事人陈述的环节,马老九刚说完,老罗又回到了坐位上。这场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中尽管有人间断,但仍然是有始有终。如果败诉方发此为由合议庭成员中途随意走动为由发难,那就可笑了,当然他们任何一方都是不会提出这个庭审风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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