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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 和这种律师打交道多了容易折寿(第3页)

“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怎么可能证明公开信息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呢?”

岳夏岚笑道:“是,公司注销快十年了,那以前的公司老板还活着吧。”

“公司虽然注销了,但债权,也就是那笔工程款还在,你们教育局还没有给,对不对?”

谢主任下意识地点点头。

岳夏岚随即道:“好了,你们没给,那么理论上来说这笔钱就应该属于康得公司,因为它才是合同上的承包人,是不是啊。”

“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之后,剩余财产是要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

“债权是什么,同样是财产,那按道理来说就应该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也就是说这笔工程款理论上是要归康得公司股东所有的。”

“周云不是喜欢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嘛,好啊,这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到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那好了,只要把那个老板找出来,你们给出个征求意见书,然后让他出具一份不同意公开的意见书,理由就是,公司的债权现在归他,如果公开会损害到他的利益。”

“这事,是不是就妥了?”

谢主任三人听得人都有点麻了,不是,还能这么玩的吗?

这就是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来解决的,公司那个法人虽然死了,但之前别人欠公司的钱还在,这个钱属于公司的股东。

那好了,这个第三方就从公司变成了自然人,所以只需要这个人出具意见书,那程序就没问题了。

弄明白之后,谢主任疑惑道:“岳律师,那老板怕不会同意吧,这样一来对方就可以告那个老板了吧?”

岳夏岚笑道:“你是说对方告那个股东要钱是吧,他凭什么告,公司欠的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凭什么承担?”

岳夏岚大概解释了一下,表面上看起来这不合理,但其实就是玩的一个讼棍手段。

行政信息公开中,只要相关第三方不同意且有合理的理由,注意是合理理由就行,那行政机关就不用公开。

说白了就是一个权重的问题,只要是相关第三方,只要能有合理理由说明可能会影响他的权益,就不用公开,注意是可能!

而如果真的要较真,说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和债权怎么弄怎么分配,那就要找出之前的清算报告来,看看这个公司注销清算程序是不是有问题。

而注销清算报告一般保存多久,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来看,正常是十年。

“你们说这公司注销快十年了,我之前算了一下,其实不是十年,是已经超过十年了。”

“就不用说诉讼时效了,单单是证据他们都找不到,清算报告都没有,他们拿什么起诉?”

“然后你们再给这老板一点小工程什么的,他肯定愿意帮忙,这也不是伪证,理论上那个债权确实可能归属于他。”

这一刻,谢主任只有一个想法,和这些律师们打交道时间长了容易折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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