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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第1页)

共和精神与共和制度只能产生于商业民族,这丝毫也不意味着商业民族就比农业民族或游牧民族高尚或高明,而只因于获利方式的不同。正当的获利方式是辛勤劳动,这在农业民族、游牧民族和商业民族那里都是一样的。但如果要巧取豪夺,那么,商业民族更倾向于巧取,而不是豪夺。谁都知道,商业上的成功,主要靠精心策划、反复计算和讨价还价,而不是靠明火执仗、打家劫舍。动用武力的事情也有,但那多半是为讨价还价铺平道路或创造条件。如果全凭暴力掠夺,那就不是商人,而是强盗了。

所以商业民族也更主张谈判,而不是战争。所谓&ot;谈生意&ot;,就是说,所有的生意都是谈成的,不是打成的。即便进行&ot;通商战争&ot;,轮到做生意时,还得谈。通商不同于掠夺之处就在于,任何交易都得有个商量。反过来也一样。只要能商量,任何事情都可以看作交易,都可以通过谈判来解决,包括政治问题。这就是&ot;和&ot;,即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交易能够最终达成,其方案一定是&ot;互利&ot;的;争端能够和平了结,其方案必定是&ot;双赢&ot;的。互利和双赢不是一方压倒或吃掉另一方,因此不但是&ot;和&ot;,而且是&ot;共和&ot;。

政治争端的解决既然被视为交易,当然也就要按照商业的方式和规则来进行。首先是要谈,即&ot;主张&ot;,相当于商业活动中的推销产品和报价(包括陈述定价的理由)。这是需要专业能力和专门人才的,由此便产生了职业政治家,比如议员。议员虽然名义上是民选,实际上不可能得全票,其实只是政治主张相同或接近的一群人选出的,是他们的政治代言人,与公司派出的商务代表没什么两样。议员的任务是同其他的代表去&ot;谈生意&ot;,与之相对应的政治制度就是&ot;议会民主&ot;和&ot;代议制&ot;。这种制度在商业民族那里一点都不难理解,因为这就像把自己的业务交给中介公司或专业公司去打理,比如找专门的会计公司帮自己算账,找专门的投资公司帮自己理财。选举议员,则不过找那些专门搞政治的人,来代理自己的政治主张。这在现代商业社会已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率的做法。所以,只有在商业共和国的早期,他们才会实行&ot;直接民主&ot;的制度。因为那时他们大多是&ot;个体户&ot;,每笔生意都是自己亲自去谈的。

交易要想成功,不但要谈(主张),还得让。这就是&ot;妥协&ot;,相当于商业活动中的讨价还价。讨价还价不仅包括要价,更重要的还是让价(当然要有底线)。只有讨价没有还价的买卖不是买卖,也不能成功。双方各让一步,交易才能达成。如果一方自以为大权在握,另一方自以为真理在手,或者双方都唯我独尊,谁也不肯让步,那就只有&ot;互斗&ot;和&ot;一边倒&ot;,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东风了。事实上没有妥协就没有共和。美国的1787年费城宪法,就是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ot;伟大妥协&ot;的产物。其结果是各种政治力量的长期共存,和平共处,互相监督,轮流坐庄,这就是&ot;共和政治&ot;。

最后就是&ot;签约&ot;了。这就是&ot;立法&ot;,相当于商业活动中的签订合同。不过,这不是一般的合同,毋宁说是&ot;框架协议&ot;。它规定的是原则,而非具体事务。由于规定的是原则,因此它甚至需要一个关于如何签订合同的合同,这就是&ot;立法法&ot;;还需要一个规范一切交易原则和签约原则的总合同,这就是&ot;宪法&ot;。只有在宪法框架内达成的交易和签订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也才受法律的保护,这就是&ot;宪政制度&ot;。请看,民主、共和、宪政,或者说,议会民主,共和政治,宪政制度,是不是背后都有商业活动的影子?

这当然是我们民族不可能有的政治传统和思维方式。我们是一个农业民族,农业民族既不主张巧取,也不主张豪夺,而主张实干。根据实干的精神,清谈是要误国的。这就使我们对议会民主之类的制度,先入为主地不以为然。同样,由于长期以来对商业、商人、经商活动和通商贸易的蔑视和鄙视,交易、妥协、讨价还价之类在我们民族这里从来就是贬义词。我们主张的是大义凛然,是一诺千金,是重义轻利,是&ot;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ot;,是&ot;敢同恶鬼争高下,不向妖魔让寸分&ot;。因此,尽管事实上存在着巧取豪夺,但那是不能拿到桌面上来说的,更不能公开号召,而必须饰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ot;为民请命&ot;、&ot;清君侧&ot;)。于是中国历史上就只有宫廷政变,没有议会民主;只有逐鹿中原,没有共和政治。同样,我们也不可能有宪政制度。因为我们更看重的是信义而不是契约,是道德而不是法律,怎么可能有法治,又怎么可能有宪政呢?

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只有商业活动,才强烈地要求明晰产权,分清公私,因为买卖无非权属的让渡。这件东西原本是我的,卖给你以后,就是你的了。这就必须首先明确这件东西是不是我的。如果是别人的,我就无权出售。如果是公共的,我们就不能买卖。所以商业活动既要求明晰产权,又要求分清公私。如果产权不明,买卖双方就不能成交。谁敢购买一件产权不清的商品呢?同样,如果公私不清,也很难走向共和。因为共和国(republic)这个概念来自&ot;公共事务&ot;(respublica),它是相对于&ot;私人事务&ot;(resprivata)之外的领域。只有在这个领域中,才有共和与否的问题,私人事务领域内是无所谓共和不共和的(甚至反倒应该是独立)。可见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实现共和的前提。

宪政亦然。宪政要限制的,是公共权力的使用,不是私人权利的享有。相反,它还要求不得立法侵犯民众个人的基本权利。宪政和法治的原则是:对于政府,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都是不能做的;对于个人,则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可见其公私之分明!至于民主之必须分清公私,更是不言而喻。如果公就是私,私就是公,也就无所谓主权在君还是在民。其实民主、共和与宪政,都旨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不在干预私人领域中的自由。但如果没有私人领域,也就无所谓公共领域;而如果没有私人财产,恐怕也很难有私人领域。因此,明晰产权,分清公私,方有民主,方有宪政,方有共和。

然而正如本书第五章所述,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家国一体的上层建筑,却导致了传统中国的产权不清和公私不分。这就使我们不知何谓民主,何谓共和,何谓宪政,也不知何谓共产主义。比方说,先是把共产主义解读为&ot;共产共妻&ot;,继而又把&ot;共产&ot;理解为&ot;均贫富&ot;、&ot;打平伙&ot;、&ot;吃大锅饭&ot;。这真是大谬不然。其实日本人把unis翻译为&ot;共产主义&ot;,意思是&ot;共同集体生产&ot;。可见日译&ot;共产主义&ot;的&ot;产&ot;,是生产的&ot;产&ot;,不是财产的&ot;产&ot;。按照中国人的语言习惯,其实该叫&ot;共劳主义&ot;。当然,准确的说法,还是&ot;共同主义&ot;或&ot;共同体主义&ot;。因为unis的语源unity,原本有社区、团体、群落、公众、共同体等义。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把共产主义社会叫做&ot;联合体&ot;。他们说:&ot;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ot;(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请问,这是均贫富、打平伙、吃大锅饭,是&ot;共产共妻&ot;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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