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殴打他人一般是由于个人之间的利害冲突或民事纠
纷。(3)殴打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一
般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心理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其
犯罪对象一般是犯罪分子预谋好的,就是希望对某一被害
人进行犯罪,而不会对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寻衅滋事罪
的行为对象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前一般还没确定,大多
是行为人随机选取的,具有偶然性。
因此,根据上述区分两罪的标准,我们可以发现,在本
案例中,魏某等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首
先,从案情来看,冯某被打当晚,他召集魏某等人准备报复
公司保安顾某,故意伤害的意图应该说很明显。但第二天,
魏某再次纠集多人手持砍刀前往某食品公司殴打保安,可
以说完全是耍威风的表现,体现了主观上的寻求精神刺激
的动机。其次,从行为对象来说,魏某等人第二天去某食品
公司,并不是对打冯某的顾某进行报复,而是随意见到一个
保安就打。这种客观上殴打无辜,对自己行为没有任何自我
控制的情形,可以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
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
出财物或者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寻衅滋
事的“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行为在一些具
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致使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司法机
关会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例如:
案例二:2003年3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寇平在鹰
潭开往厦门2049次旅客列车的第8、第9号车厢连接处向
被害人佘泽东索要香烟未果后,即用左手朝被害人佘泽东
右脸打了一巴掌,并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从被害人的右边裤
袋内搜出香烟时,同时带出人民币17元,寇平将17元人民